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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企业合并分立及发票开具指南请收好~!

2022-04-22 14:06:07 来源: 点击数:0

 

原标题:【创业服务】企业合并分立及发票开具指南请收好~!

一、什么是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谁来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纳税人在工商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在线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级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如实开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规范开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本地开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妥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不得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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