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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2022-04-29 15:12:02 来源:147采集 点击数:309

 

原标题:北京律师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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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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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死亡的起止时间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 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职工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职工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职工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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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视同工伤,即因死亡具有疾病的原因,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工伤,但由于同时与劳动有关,在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按工伤对待。对于上述特殊规定,至少应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突发性,疾病隐藏在身,并无明显表现,但由于劳动的外因,引发或加重病情,导致突发情况;

第二、严重性,即突发情况是严重的,需要紧急抢救,甚至在当时抢救也不能避免死亡的结果;

第三,工作性,即与工作有较紧密的原因,时间上没有超过48小时,如果超过48小时,应当认为死亡主要是由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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